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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引发的思考:超载车辆为何能明目张胆地集体冲卡
公路“治超”引发的思考
□孙瑞
有人说,超限运输的根源在于货运价格过低、成本太高。因此,“治超”应通过规范运输服务主体竞争行为、实现运价的合理回归入手。
有人说,“治超”不应单纯以货物运输车辆为治理对象,而应从公路运输所涉及的长长的利益链的各环节入手,全方位开展治理行动。
有人提议,应加强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检查执法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并加大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借鉴日本的“一超三罚”制度,对货主、运输企业负责人、司机狠罚、痛罚。
从目前种种“治超”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出,各种措施对“治超”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属治标难治本的措施。笔者认为,超载超限运输现象的根源在于运输服务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运输问题,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还得从提升物流运输水平,发展现代物流业,特别是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入手,培育规范化的市场主体。
第三方物流具有专业性、合同导向、综合服务和信息化等特征,它与传统的单纯从事运输、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其内部组织、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同时将“治超”行动由外力推动型向内源驱动型转变,从而对超载、超限运输起到长治久安的作用。
从规模经营的角度看,物流业是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行业,物流企业只有达到较大规模,才能实现集合签约降低交易费用,集中储存降低平均库存,组合运输以及减少返程空载而提高运输工具的利用效率等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收益。物流企业只有拥有较强的实力,才能在与客户的谈判中占有更多的主动权,在政府的产业政策、收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在面对不合理收费、乱收滥罚时有强有力的申诉权;在众多的运输方式面前有更多的选择权。将单纯的公路运输主体间竞争引向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间的竞争,使各种运输方式的收费、价格更趋合理。物流行业内有更多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才能实现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避免恶性竞争。
然而,目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首先,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市场占有率低下。其次,物流专业知识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专业管理水平低又限制了物流服务综合化程度,目前大多数号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企业实际上仅仅提供简单的货物运输业务,而通常简单的业务就是容易做的业务,就是行业进入门槛低的领域。在这种领域引发超低价格的恶性竞争就在所难免,激烈的竞争使价格越走越低,而低水平的组织管理加上弱势地位又使服务成本居高不下,运输户们为了生存铤而走险,超载超限运输越演越烈也就不足为奇了。
针对这种现状,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应抓住“治超”所带来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的低成本扩张的时机,采用联合、收购、兼并、注资等措施扩大企业规模、完善服务网络、争取更多稳定的客户,将自身做大做强。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为物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以帮助培养出更多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模化的物流服务市场主体,从而从根本上达到杜绝超载运输的目的。
“超托”为何总有生存空间?
□魏金锋
据媒体报道,日前在南方某公路收费站前,18辆重型货车冲卡造成5名执法人员受伤。超载车辆为何能明目张胆地集体冲卡?原因除了司机抱有侥幸心理、相关部门警力不够或者说运输成本太高等等之外,很大因素也是因为有“超托”(执法人员给那些专靠为超限车辆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之人起的新名词)组织行动。据了解,这些“超托”每天24小时派人反跟踪执法队员,将执法队员动态反馈给超载司机们,然后伺机有目的地集体冲卡,有的“超托”还威胁执法人员,施以暴力。鉴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执法人员也无法给予其强有力的打击,这就给治超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自从2003年广东乃至全国各地大规模治理超限车辆以来,一些超载车辆开始寻找机会逃避检查或者瞒天过海,这一“市场需求”为不法分子和无业人员提供了“施展才能”的舞台。而且,治超查得越严“超托”就越有“用武之地”,要价也就越高。
笔者了解到,这些“超托”们主要采用“蒙”、“绕”、“探”、“堵”、“吓”、“闯”等方式带车。主要表现为:一是夸大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的程度,吹嘘自己路子广,从而骗取车主信任。二是带车绕行,他们利用路熟等优势,带超限超载车辆通过其他道路绕过治超检测站点、收费站、交通执勤岗等。三是探听治超的动向,“超托”专门让所带的超限超载车停在公路沿途的饭店、修理厂等地,检测站附近负责探风的“超托”密切注视检测站动向,趁执法人员吃饭、换班、缺岗无人或人少时通过检测站。四是让超限超载车辆停在路上不走,伺“机”通过。这些车辆在治超检测站上游停下,然后司机锁车门走人。五是制造堵车,逼迫执法人员放行。六是威胁治超执法人员,纠集车辆,集体闯关等。
就打击“超托”而言,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支队伍钻法律空子,人员越来越多,能量越来越大。治超力度越大,他们的收益越高,铤而走险的概率也就越大。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不排除有群众认为有执法人员与“超托”们存在着不明不白的关系的可能,这样就直接影响到治超队伍的社会形象。
“超载”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并有着“公路第一杀手”之称,对交通安全和公路寿命都有着严重威胁,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超托”是超载车辆的寄生虫,不但侵害正常合法的检测秩序,助长超限车辆侥幸心理,而且在他们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甚至还会危及路政工作人员安全,更是法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