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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托运
发布时间:2010-06-26 20:30:24 点击量:

普通货物托运须知

普通货物托运货物时,应保价声明货物价格,未保价声明货物价格的,按平均每件货物运费的二到五倍确定货物价格。
一、货物包装应牢固,交接货物时以外包装完好为准,因内包装缺陷造成货损托运人自负。
二、托运人应如实申报货名和性质,不得夹带禁运品,否则造成承运人损失应予赔偿。
三、托运人必须准确申报货物重量或体积,超重或超体积者,承运人有权要求及时补交运费,否则拒运或留置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四、托运国家限运品,托运人应出具有关手续和证件、如在承运中被国家部门查扣,托运人应亲自前往处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五、收货人应在货物到达三日内提货,逾期按日每件加收五元仓储费(0.5m3以上的按每件10元)超过三个月不提货者,按无主货处理。
六、电话货物自托运货物之日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视为货物已支付收货人。
七、收货人提货必须凭运单提货联(原件、复印件、传真件均可)和收货人有效证明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拒付。
八、托运人或收货人电话索赔应在发货日起120天内书面提出、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
九、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上述特别约定的条款处理:不同价格的货物,如托运人未分开保价,承运人则按此批货物平均保价赔偿。
十、对易碎、易污染和无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负责,损坏则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负。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纠纷,由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