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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投保容易理赔难,让广大车主十分头疼。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剑指多项车险“霸王条款”,尤其对消费者广泛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追偿等热点问题重新进行了修订。《示范条款》究竟会带给车主什么样的实惠?何时才能正式实施?是否对保险公司具有强制约束性呢?
经过6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终于敲定。昨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除了废除被业界誉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外,《示范条款》中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索赔资料手续的简化提出明确要求,将显著减少理赔纠纷。
十余条责任免除被删有利车主拿到损失赔偿
据记者了解,无责方的索赔难是个多年的老问题,但《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新规定可以帮助车主简便快捷地拿到事故损失赔偿,让海口车主们拍手称快。
对于“高保低赔”,《示范条款》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有争议的免责条款被删除,很多海口车主都叫好。例如,《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非强制性示范条款或将导致保费提高
《示范条款》的出台对车主们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但《示范条款》是否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呢?
对此,海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唐海明表示,《示范条款》对于符合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条件的保险公司而言不具有强制性,但能达到保监会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屈指可数,所以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会参考或使用《示范条款》,《示范条款》有望在今年底正式施行。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前20大财产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只有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有望率先获得独立开发车险产品的权力。
除此以外,市民最担心的是保险公司会否直接或间接提高保费?对此,唐海明认为,《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对原来的条款,会导致车险的纯损失率提高,但是保费除了受车险纯损失率影响,还要受保险公司附加费用率的影响,所以不能认为保费就一定会提高或提很高,实际结果可能是与目前的保费水平差不多,可能有所提高,但有所降低也不是不可能的,不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是有可能不同的。
实际上,像“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潜伏在车险中的霸王条款,我相信,有多数车主与笔者一样,大都蒙在鼓里,豪不知情。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到消费者来理赔时又说不赔,来坑害消费者。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倘若按集装箱运输协会来匡算全国机动车保费的话,那么,一年就要多缴3000亿保费。尽管这个数字有点夸张,但是,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的确是不争的实事。
而“无责不赔”条款,则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此明显的“无责不赔”条款,并没有大大方方地写在“责任免除”中,反而躲躲闪闪地以八号字的字号,写在了“赔偿处理”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必须清晰明示给消费者。但是在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交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这一条款却“犹抱琵琶半遮面”,惟恐被人发现。这不但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而且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
现在,这两项不公平的保险条款已寿终正寝,成为历史。然而,笔者觉得,“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只不过是撕开了车险潜规则的“冰山一角”,有许多霸王条款,仍“潜伏”在车险中。
比如强险浮动费率。如果我们不妨浏览一下其中的一些苛刻规定,比如,酒后驾驶行为的费率上调30%;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发生其他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含)以上的,保费也将上调30%。而降低保费的条件,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5%;上3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20%等。
据统计,在北京,一年下来,有违章记录的车辆大概在97%,所以,要想享受优惠的费率,恐怕比登天还难。难怪一位老司机说,“我认为这些规定其实就是霸王条款,原因是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从中受益的车主基本没有,反倒是被加收保费的人会非常多。”
还有,车险中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霸王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就不太合理。尽管驾车撞死亲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意外情况下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撞伤他人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撞伤自己亲人却不能获赔,这样的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为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详细规定了保监会、各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展的重点工作。保监会重点开展的工作分为八大方面,第一是加强车险理赔监管制度建设,包括出台《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等;第二是完善车险产品及管理机制,包括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示范条款等;第三是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披露力度;第四是健全车险理赔投诉机制;第五是开展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第六是优化车险理赔法制环境;第七是加强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的宣传;第八是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