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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物流企业的地方政策措施
自2005年《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物流企业积极参与A级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认证工作。本报摘录部分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以飨读者。
上海进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试点
为落实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上海市进一步推进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
物流企业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A级物流企业资质;最近一年营业税及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均可申请试点。
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地税局总体负责;申请试点的《物流企业情况表》收集及初审工作由上海市物流协会负责。
河北2010年重点扶持A级物流企业
为促进物流业发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2010年重点物流工作》,提出了优化物流发展环境、培育物流龙头企业、加快物流项目建设、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快行业物流发展、加快物流改革开放、编制物流规划、做好保障性工作等八项重点任务。
在培育物流龙头企业方面,提出强化政策扶持,对“双十示范工程”、全国物流百强企业和3A级以上物流企业承建的大型物流顶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向国家推荐和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在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方面,要求全省各市政府制定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物流企业贯彻国家标准,积极参加物流企业A级评估和仓储企业星级评定,并对首次评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明确提出2010年全省新增物流企业A级企业25家以上的量化工作任务,并指定任务责任单位为省现代物流协会和各设区市政府。
青岛鼓励参评2A级以上物流企业
青岛市为鼓励企业参评A级物流企业,引导物流企业沿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轨道不断创新和发展,加快促进企业经营理念、服务质量、信息技术等方面上等级、上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摆脱物流业“散小弱”格局。学习和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10万、15万、20万元。具体程序按《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宁夏明确A级物流企业培育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在出台的《宁夏现代物流业(2009~2012)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四条基本原则,确定了八个方面的专项工作和促进物流业发展的七项保障措施。其中明确提出了“到2012年培育10家3A级和2家4A级物流企业”的目标。《规划》还指出了对评上A级物流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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