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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2010停车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12:44:11 点击量: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多出“保管”二字,强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担负的保管责任。

  新《办法》新增的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国家《合同法》相关精神,广东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车辆投了保险的,投保车主可以直接向保管人提起赔偿诉讼,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少于车主全部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向保管人追索;保险公司取得代为追索权后,可作为原告向保管人索赔。